根據文化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遊戲遊藝場所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文市發〔2015〕16號)和省文化廳、省公安廳《關於轉發<文化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遊戲遊藝場所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等精神,經省文化廳、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現就蘭州市遊藝娛樂場所審批工作公告如下。
一、設立條件
1、遊藝娛樂場所設立地點應主要向大型商場、商廈、綜合性文化、旅遊、體育設施等集中。需單獨設立的,必須按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
2、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限制的地點和中小學校周圍300米範圍內。
3、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場所應當懸掛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警示標誌,並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
4、設置的遊戲設施設備必須是文化部准入遊戲遊藝機市場准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載入的機型機種;遊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須報文化部門備案,並由縣(區)文化部門對照準入目錄,對遊戲機逐一貼標。
5、遊藝娛樂場所一律禁止設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型、機種及電路板等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應當健康有益。遊藝娛樂場所變更遊戲設施設備數量和獎品目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區)文化部門備案。
6、電子遊戲機經營場所和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註冊名稱時,不得出現“動漫城”、“動漫天地”、“動漫世界”等字樣。
二、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立的條件:
1. 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內;
2. 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3. 居民住宅區內;
4. 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5. 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6. 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7. 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8. 建築物地下一層及以下(含地下一層);
9. 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經營面積:
設立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倉儲等非經營性區域。單機占地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
四、應當提交文件:
1. 申請報告(包括單位名稱、位址、經營項目等);
2. 組織機構和章程;
3. 法定代表人和投資人身份證明;
4. 經營場所平面圖、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意向書;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審核程式:
1. 申請人持申報材料(材料1—4)到蘭州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場處進行材料審核,經材料審核、場所勘查合格後,發給同意籌建批准文書;
2. 申請人持同意籌建批准文書後,到縣(區)文化部門申請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
諮詢電話:0931-4818006舉報電話:0931-8113158特此公告
2016年6月27日
※本篇文章刊登於2016年7月號No. 144期GTI海外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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